第十六章、喜新厌旧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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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本虚第二次诉状

刘戈:在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法律历来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甚或是毫不搭界。这一纸判决书,也正是中国人现实生活的反映。

所谓的合情、合理、合法争论,也是由来已久。在中国,捆绑式夫妻,是太多太多了。陈本虚此番离婚不成,悲剧既是中国人的感情悲剧,也是中国人命运的悲剧。

但悲剧的存在,总是有它某些方面现实合理性:或是于法官们乐意成人之美,不想拆散他人家庭之传统心理;或是,是由于今天中国人物质生活水平太低,妇孺儿童的利益,太需要得到保障。

因此,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陈本虚们,都只有牺牲,只有作为牺牲品,才能够奉献于时代祭坛。

满长雄:陈本虚他并没有牺牲什么的,他就是一个现代的陈世美。他就是有什么所谓的牺牲,是应该的。这也是一个当代花花公子的可耻下场,活该。

严小春:就这样子说人家活该,也不对。他还是有自己一定的原因。我们不能够强迫每一个人的婚姻都和谐。但是,我们要保证我们婚姻的相对稳定,这也是法官不判决他们离婚的主要原因。

陈本虚在这里说的,是很不对的。你完全没有理由,来责备一个法官。你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毕竟还存在有一个角度的问题。

想不到,刚刚收到了陈本虚给我发来的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不到几天时间,又收到陈本虚发给我的第二次诉状。陈本虚诉状的最大特点,是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民事诉状

原告:陈本虚、四十二岁。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三十一岁。住东莞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

请求事项:离婚。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一九八八年生一男孩。后已经起草离婚申请,并列出财产分配清单,同时分居。一九九三年被告搬出。我向法庭起诉。由于法院不顾事实判决,被告于一九九五年春节,擅自搬回原来住址。我怕伤害儿子,让其搬入。

我与被告分居三年,被告搬出一年,法庭判决逾半年。这半年,被告多次到我的单位闹事。几年来,我们从不来往。法庭还说,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离婚是不是一定要死了哪个人,才算是彻底破裂?我再次起诉,希望依照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

起诉人:陈本虚

一九九五年二月三日

刘戈:天下的悲剧,大多也是由人好心造成的;天下悲剧,大多亦是好人和好人,在一堆造成。满清已经被推翻了近百年,但封建的阴影,却还时时笼罩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可是这场拉锯战式的离婚,倒是给了作家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

我不能不再次为这样别具一格的结构而叫好。下面,肯定由此又会引发出波澜曲折故事情节来。

满长雄:这是什么意思,人家这样痛苦的离婚。你竟然说,是给一个作家,大显身手的好机会?这是一个由于有了第三者,一个男人不讲究道德品质的一场婚变,这是为我们这个社会所不齿的。

严小春:一个人有选择自己婚姻对象的自由。两个人在一起,实在过不下去了,能够尽早地提出来,早分开,对自己,对别人,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宋文革女士,你自己心里头明白,陈本虚对于滕八英,说到底,是强奸了没有?我看了你的答辩,觉得你自己,要好好的,理顺一下自己的思路。

说什么话出来,一定要实事求是。一个人说一件小事情的时候,是可以马马虎虎的。一个人说出来有关另一个人,道德品质上的问题;一个有可能要定罪,要坐牢的大事,那是一定要认真思考的。

还有,你在最前面,对自己写下的财产的清单,前后也有很多相矛盾的地方。总的来说,你前后相矛盾的地方,真的是太多了。太让我在这里,不好一一地举例子了。

你把这样轻率的思考,还拿上了庄严的人民法庭,作为对一个人的控诉,幸亏你告的,是自己的男人。要是告的是其他事件,或者说是其他的人,只怕是人家拿着什么证据,再反诉你一个诬陷罪,那你是吃不了,也要兜着走的。

女人啊女人,你虽然说,是一个弱者,可也一定要自己慎言,才行的啊。你在这样黑白分明的,非常严肃的场合里,所说的事情,让人感觉,都是这样的轻率,你又怎么能够,和一个人,去长期地相处呢?

纵观我们现在很多的女子,常常把自己不喜欢的女人,开口闭口,就叫人家**;对自己憎恨的男人,叫做是鸭子。

那是一种对人,对事,对自己,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王建春:这是比较符合凤凰人陈本虚性格的,一旦做出了决定,三头大黄牯牛,都拉不回来。不过,法律这东西,我知道,是不跟你讲人情面子的。但是,我总感觉,法律的主要作用,却应该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吧。

何超群:把婚姻屡屡推上法庭,这并不是什么社会的进步,而是当代人的一个大悲剧。

下面接着的,是宋文革对陈本虚诉状的答辩,也是陈本虚用传真,给我发过来的。

本虚在宋文革答辩上,做了一些批注:

如水月光先生:我这一生以来,直到看到了这份答辩,我这才知道,在我们中国的汉语言文字里,那一个叫信口雌黄的成语,是怎么生发出来的。

为了让你能够对我的事件,获得一个真实的印象,我还是把她这个信口开河的答辩,给你传真一份过来。让你自己对我们的这一件事情,得出一个公正的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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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本虚第二次诉状

刘戈:在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法律历来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甚或是毫不搭界。这一纸判决书,也正是中国人现实生活的反映。

所谓的合情、合理、合法争论,也是由来已久。在中国,捆绑式夫妻,是太多太多了。陈本虚此番离婚不成,悲剧既是中国人的感情悲剧,也是中国人命运的悲剧。

但悲剧的存在,总是有它某些方面现实合理性:或是于法官们乐意成人之美,不想拆散他人家庭之传统心理;或是,是由于今天中国人物质生活水平太低,妇孺儿童的利益,太需要得到保障。

因此,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陈本虚们,都只有牺牲,只有作为牺牲品,才能够奉献于时代祭坛。

满长雄:陈本虚他并没有牺牲什么的,他就是一个现代的陈世美。他就是有什么所谓的牺牲,是应该的。这也是一个当代花花公子的可耻下场,活该。

严小春:就这样子说人家活该,也不对。他还是有自己一定的原因。我们不能够强迫每一个人的婚姻都和谐。但是,我们要保证我们婚姻的相对稳定,这也是法官不判决他们离婚的主要原因。

陈本虚在这里说的,是很不对的。你完全没有理由,来责备一个法官。你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毕竟还存在有一个角度的问题。

想不到,刚刚收到了陈本虚给我发来的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不到几天时间,又收到陈本虚发给我的第二次诉状。陈本虚诉状的最大特点,是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民事诉状

原告:陈本虚、四十二岁。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三十一岁。住东莞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

请求事项:离婚。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一九八八年生一男孩。后已经起草离婚申请,并列出财产分配清单,同时分居。一九九三年被告搬出。我向法庭起诉。由于法院不顾事实判决,被告于一九九五年春节,擅自搬回原来住址。我怕伤害儿子,让其搬入。

我与被告分居三年,被告搬出一年,法庭判决逾半年。这半年,被告多次到我的单位闹事。几年来,我们从不来往。法庭还说,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离婚是不是一定要死了哪个人,才算是彻底破裂?我再次起诉,希望依照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

起诉人:陈本虚

一九九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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