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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人不要轻易这山望着那山高
自从一九九二年以来,原告更是变本加厉,对我母子俩百般的折磨,多次逼着要和我离婚。回回在毒打我之后,还将我们母子两次赶出了家门,以致我们无家可归,以泪洗面。经单位领导的多次调解全部无效,只得在我单位的档案室里,放上一张折叠床让我母子栖身,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原告在起诉状里,事实和理由,完全都是捏造恶人先告状,只有我所说的,是百分之百万分之万的真实。
原告对我母子,为什么这样无情无义?主要是因为我为人平常坚持原则,一定要妨碍他,经常四处去乱搞女人。这也是我本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不要离婚。
现在看来,原告已经无半点回心转意。而且继续利用他的女儿,来殴打我们母子。要是这样下去,我母子俩迟早会命丧于原告父女手中。我心里希望人民法院,一定要保护我们母子俩身心健康,还有人身安全。
现在经过原告两次上诉离婚,看这样子原告是铁定要和我离婚。我也知道,我们的感情不能够挽回了。这不能由我一个人决定不离,同时我也对他完全失去了希望。既然是这样,那么我就在这里,向法庭的同志要求原告:
1、坚决要原告用现金,解决我母子两人的住房问题(估计应该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我孩子陈寻常的抚养问题。
2、他的女孩陈非常,快十六岁,不是我所生,我没权利抚养。男孩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至十八岁,一共十三年的生活费用,每月八百元,一定要一次性付清(估计为一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3、我们原有的共同财产,请法院给我们合理进行分配(折价共为四万元,我应该分得二万元人民币)。
4、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出版书籍,价值共达五万元,我母子有权占有其中一半份额(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5、我和原告结婚时,我还是一个黄花闺女。多年来的屈辱和多年来的虐待。还歧视我没有大学文凭,原告非法同居,也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上的伤害,要求原告应予以一定的青春和精神赔偿费(估计为五万元人民币)。
6、一共应该是四十七万元人民币。我在这里,坚决要求原告一次性付给。
7、自从我与原告结婚以来,因为我基本上成为家里的佣人。担当了一切的家务劳动,为原告做好了后勤工作。所以还有原告在此期间,所创作的一些书稿,虽然直到现在,还没有发表,但我认为,我应该拥有其中的一半利益,我希望法庭能够判决一半给我。(书稿的目录,估计应该得到的稿费,已经计算在后面另附)
两年多来,我们家里的所有财产,东莞长安政府给了我们四人三房一厅,都是原告俩父女,及他的情妇所享受。为什么原告又要第二次上诉?原因是原告本人有雄厚的经济基础,第三者要逼着他离婚,以便两个狗男女好结婚。
法院的领导同志,你们好,请为我这个远离了家乡,在东莞长安无亲无戚无依无靠,孤苦伶仃的弱母子俩做主,你们明镜高悬吧。
答辩人:宋文革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严小春:宋文革,如果你说的话,句句都是真的,那我坚决地支持你,一定要和这个坏男人斗争到底。不过我看那钱,你也不应该要得这么多。不能够让别人在这个问题上,把我们女人看着是只会要钱的动物。我看你写那个答辩状口气,似乎和你与丈夫的态度并不相吻合。
你的名字和你的性格,似乎也不太相同,我想,一个现代女子,不会甘受这么多的屈辱吧。真实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再说,他已经强奸和调戏了这么多的女人,你为什么还不把她们组织起来,一齐上告,把原告告到监狱里去。这样才能让妇女得到真正的翻身解放。
王建春:严小春同志的这个怀疑,完全有道理。我知道在社会生活中的陈本虚,是相当倔犟的,是不畏惧于任何人的。可在家庭生活中的陈本虚,就是个相当谦虚谨慎的人。这是我们多年相交所知道的。他绝对不会如宋文革所说的那么凶恶。这一点,我用我的人格担保。记得他曾经和宋文革说过:
我们这个家的格局,是这样的:在这个世界上的人,我是谁都不怕,就是在家里怕你;你呢,在这个世界上的人,谁都怕,就是在家里不怕我。这句话是在宋文革单位压她的工资时,陈本虚去给她说好话,要回来时对她说的。
宋文革在答辩书中,那些有关陈本虚和许多女人的问题,只怕是要做到有根有据才能说。要是没有根据,这样就说一会强奸了谁谁,一会儿调戏了谁谁,那是不行的。那些女人既然被强奸,或者是被调戏了,为什么她们自己不早说出来呢。为什么不去说给司法机关的人听。
满长雄:比较诉状与答辩,诉状虽然为一个作家所写,却没有多少事情,说的内容,也苍白无力。而一个弱女子的答辩,因为诉说的事,一件件,都事出有因;一桩桩,皆事实俱全。件件桩桩,不容置疑。人证物证俱在而雄辩有力。
陈本虚还没有离婚,作为有妇之夫,就与妙龄女子非法同居,已经完全构成了犯罪行为。且又多次调戏妇女,多次流氓成性,劣迹昭彰,实在是不为人所齿。硬是枉为了一个作家。
女同志要他的钱,是应该的。就是要让这个坏男人,对女人做出一定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男人不要轻易地,这山望着那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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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人不要轻易这山望着那山高
自从一九九二年以来,原告更是变本加厉,对我母子俩百般的折磨,多次逼着要和我离婚。回回在毒打我之后,还将我们母子两次赶出了家门,以致我们无家可归,以泪洗面。经单位领导的多次调解全部无效,只得在我单位的档案室里,放上一张折叠床让我母子栖身,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原告在起诉状里,事实和理由,完全都是捏造恶人先告状,只有我所说的,是百分之百万分之万的真实。
原告对我母子,为什么这样无情无义?主要是因为我为人平常坚持原则,一定要妨碍他,经常四处去乱搞女人。这也是我本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不要离婚。
现在看来,原告已经无半点回心转意。而且继续利用他的女儿,来殴打我们母子。要是这样下去,我母子俩迟早会命丧于原告父女手中。我心里希望人民法院,一定要保护我们母子俩身心健康,还有人身安全。
现在经过原告两次上诉离婚,看这样子原告是铁定要和我离婚。我也知道,我们的感情不能够挽回了。这不能由我一个人决定不离,同时我也对他完全失去了希望。既然是这样,那么我就在这里,向法庭的同志要求原告:
1、坚决要原告用现金,解决我母子两人的住房问题(估计应该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我孩子陈寻常的抚养问题。
2、他的女孩陈非常,快十六岁,不是我所生,我没权利抚养。男孩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至十八岁,一共十三年的生活费用,每月八百元,一定要一次性付清(估计为一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3、我们原有的共同财产,请法院给我们合理进行分配(折价共为四万元,我应该分得二万元人民币)。
4、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出版书籍,价值共达五万元,我母子有权占有其中一半份额(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5、我和原告结婚时,我还是一个黄花闺女。多年来的屈辱和多年来的虐待。还歧视我没有大学文凭,原告非法同居,也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上的伤害,要求原告应予以一定的青春和精神赔偿费(估计为五万元人民币)。
6、一共应该是四十七万元人民币。我在这里,坚决要求原告一次性付给。
7、自从我与原告结婚以来,因为我基本上成为家里的佣人。担当了一切的家务劳动,为原告做好了后勤工作。所以还有原告在此期间,所创作的一些书稿,虽然直到现在,还没有发表,但我认为,我应该拥有其中的一半利益,我希望法庭能够判决一半给我。(书稿的目录,估计应该得到的稿费,已经计算在后面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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