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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本虚,一九五七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一九六三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立即与被告产生矛盾。一九九二年分居。一九九四年,我向法庭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此时我与被告已无感情,被告经常吵闹,还打我前妻所生女儿,甚至用杯子砸伤我头部,到医院缝了几针。我与被告无婚姻基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我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无共同财产处理。
被告辩称:一九九四年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不让我安心生活,百般挑起事端折磨我,我抚养儿子陈寻常,原告不闻不问,我被迫搬到单位,原告找情妇回来共住。我无打过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用杯子砸伤原告是原告追打我在先。
六月份我与儿子又被赶出了家门,只好到单位栖身。我与原告结婚以来,一直照顾原告,原告还对我拳打脚踢,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第三者,希望原告回心转意,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结婚,初时夫妻感情尚好。来长安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一九九三年被告遭原告打骂后,被迫到单位暂住。一九九四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搬回原告处居住,又因受原告打骂再次搬回单位居住。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但不肯作任何经济补偿和负担抚养费,被告坚持称原告有第三者,望原告回心转意,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无互谅互让精神和解,原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没过错,并真诚等原告回心转意。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家庭采取行动搞好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故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本虚与被告宋文革离婚。
陈本虚在第二次民事判决书上批注:
如水月光先生,这我是根本想不到的事。法庭应该知道,我们讲武的,打也打了,骂也骂了。讲文的,什么文件写出来了。总之婚姻中表现不好的功夫用完了。法官还在说,只是生活中的琐事。
我不知道,在法官眼里,什么是大事。只差没用刀和枪,发动世界大战。再说讲武的,在法官面前,法庭上,我们一次又一次吵,一回又一回争,分这样分那样,分了所谓财产又分人。
而且被告也在答辩词里说:
原告对我母子,为什么这样无情无义,主要是因为我平常坚持原则,一定要妨碍他,经常到外面乱搞女人。这也是我本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不要离婚。
看来原告无半点回心转意,继续利用他的女儿,殴打我们母子,要是这样下去,我母子迟早会丧命于原告父女手中。我希望法院一定要保护我们母子俩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经过原告两次上诉离婚,看样子原告铁定要和我离婚。我们的感情,百分之百千分之千的不能挽回。这样也不能由我一个人决定不离,我对他也完全失去希望,那么我就要求原告……
下面就是被告提出分这样,分那样的比例。法官们一前一后,多次帮助我们,在谈判分来分去的问题。可是分到后头,法官一下子,好像得了健忘症,说两个人感情,居然还没有破裂。那天,一听他们判决,生怕自己几十年,学中国汉语言文学,学呆学傻了,学成比这些法官,还要水平低的人。
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也是这样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是现在,调解完全无效,他还是说,感情没有破裂。到底有没有破裂?感情破裂,不是打烂一口锅。破了就破了,不破就不破。这是他说破了,你们就破了;他说不破,你们就没有破。
就赶紧取来了现代汉语词典看。
我把破裂这一词的解释,转抄如下,请你欣赏:
现代汉语词典第985面。
[破裂]1、(完整东西)出现裂缝;开裂:棉桃成熟时,果皮开裂。
2、双方感情、关系等破坏而分裂:谈判破裂。
是法官的错?是我们中国的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的错?谁又是像我们中国的高考一样,是一个标准的答案呢。
看这样只有上问苍天,下问土地了。
一个大权在手的法官,使用的文字功夫,居然昏庸,糊涂到了如此的地步。我们作为一个无助的平民,还有什么理由,来责怪他呢。
在这样公平准确的法律和如此糊涂昏庸的法官面前,糊涂官断这样糊涂案子里,只有用痛苦的家庭,来折磨痛苦的生命。
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只有对他的痛心与同情了。
也就是人们说常常的:人家法官说,你能离,你不能离,也得离;法官说,你不能离,你就是能离,也不让你就离。青天白日在上,高高在上的法官,都可以这样信口雌黄。
想判离,就有理由判离;想判不离,就有理由判不离。
这样理由,就是我们的法律。这样的法官,来运用我们的法律,我们老百姓就是不死,也要脱三层皮,才行。
在这样的社会的。我们要问:
天理何在!天理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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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本虚,一九五七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一九六三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立即与被告产生矛盾。一九九二年分居。一九九四年,我向法庭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此时我与被告已无感情,被告经常吵闹,还打我前妻所生女儿,甚至用杯子砸伤我头部,到医院缝了几针。我与被告无婚姻基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我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无共同财产处理。
被告辩称:一九九四年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不让我安心生活,百般挑起事端折磨我,我抚养儿子陈寻常,原告不闻不问,我被迫搬到单位,原告找情妇回来共住。我无打过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用杯子砸伤原告是原告追打我在先。
六月份我与儿子又被赶出了家门,只好到单位栖身。我与原告结婚以来,一直照顾原告,原告还对我拳打脚踢,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第三者,希望原告回心转意,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结婚,初时夫妻感情尚好。来长安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一九九三年被告遭原告打骂后,被迫到单位暂住。一九九四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搬回原告处居住,又因受原告打骂再次搬回单位居住。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但不肯作任何经济补偿和负担抚养费,被告坚持称原告有第三者,望原告回心转意,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无互谅互让精神和解,原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没过错,并真诚等原告回心转意。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家庭采取行动搞好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故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本虚与被告宋文革离婚。
陈本虚在第二次民事判决书上批注:
如水月光先生,这我是根本想不到的事。法庭应该知道,我们讲武的,打也打了,骂也骂了。讲文的,什么文件写出来了。总之婚姻中表现不好的功夫用完了。法官还在说,只是生活中的琐事。
我不知道,在法官眼里,什么是大事。只差没用刀和枪,发动世界大战。再说讲武的,在法官面前,法庭上,我们一次又一次吵,一回又一回争,分这样分那样,分了所谓财产又分人。
而且被告也在答辩词里说:
原告对我母子,为什么这样无情无义,主要是因为我平常坚持原则,一定要妨碍他,经常到外面乱搞女人。这也是我本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不要离婚。
看来原告无半点回心转意,继续利用他的女儿,殴打我们母子,要是这样下去,我母子迟早会丧命于原告父女手中。我希望法院一定要保护我们母子俩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经过原告两次上诉离婚,看样子原告铁定要和我离婚。我们的感情,百分之百千分之千的不能挽回。这样也不能由我一个人决定不离,我对他也完全失去希望,那么我就要求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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