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份材料,验尸报告:
时间:1961年7月17日上午六点——八点。
验尸报告的经手人是谭晓飞和向阳,此二人是泗水公安局治安科的人,当时,泗水公安局还没有设刑侦科。
开棺时间是上午八时,这个时间是郭家人定的。按照中国人的习俗,挖坟开馆一定要安排在吃午饭之前完成,最好是在早晨,越少见到太阳越好,开棺的时间也有讲究。
死者性别:女。
死者年龄:17周岁。
死者身高:1。68米。
郭筱竹的描述是准确的,死者的身材苗条,体型匀称,皮肤白皙,入土虽然已有三天,但尸体刚有一点气味,所以,刑侦人员还能捕捉到一些有效的信息,后据谭晓飞和向明回忆,死者出事之后,老天爷一连下了两天的雨,躲开了一段高温期,如果遇到持续高温,情况就不一样了,大家想一想,如果尸体腐烂,恐怕就不会有这么一桩历史遗案了,众多周知,尸体在盛夏,在没有冰块的情况下,连两天都摆不住。
死者身上的伤:有两处,一处是郭筱竹提到的会阴和大腿的连接处——臀部右下方,最宽的地方有0。3公分——在中间部位,长度有三公分,伤口由会阴部和大腿的连接处到后面的股沟;另一处伤口在死者臀部右上方——腰下十公分处,长度为6。3公分,伤口的宽度,上下一致,都是0。5公分左右,所不同的是靠近腰部下方的地方深一些,下面的伤口则浅一些。
死者的会阴部肿大,在会阴部的下方有一定量的粘稠的排泄物,颜色为褐色——这应该是死者被擦洗后流出来的,在死者的体内,也有一定量深褐色的粘稠物,在粘稠物中,还有一根毛发,根据死者会阴部的阴毛来比对,这根毛发比较长,死者会阴部的阴毛最长的只有一公分左右,而这根毛发足有三公分,从质感上看,死者会阴部的阴毛比较细,比较软,而这根特别的毛发则比较粗,比较硬,初步的结论是,这根毛发应该不是死者身上的毛发。
死者的胃里面有一定量的水,腹部偏上方微微隆起,初步结论是,死者为溺毙身亡,这也就是说,郭筱兰在溺水之前还有气息,在这段话的后面,有一个备注(经家属同意,对死者进行了解剖,在死者的胃中发现了一定量的水,在死者的咽喉处里面还发现了一根四公分长的水草和三片水草的叶子,死者的腹腔里面也有一些水。)
这份尸检报告的后面还有一张已经发黄的纸,纸上面有几行十分工整的正楷字,这是向阳写的(验尸报告也是向阳写的):现场勘查,在码头附近(花家大塘南岸一共有三个码头,据郭家人讲,郭家人淘米洗菜,担水,洗衣服,都在这个码头)和捞到郭筱兰尸体的河岸上,除了茂密的芦苇以外,地上还有一些芦柴桩,死者屁股上的伤痕可能是在拖行的时候被芦柴桩划破的,至于死者裆部的划痕是怎么造成的,暂时无法下结论。水中有很多水草,死者的尸体就是在一层很厚的水草下面找到的。死者食道里面的水草和水草的叶子,应该是死者在水中挣扎时吸入体内的,这进一步证实郭筱兰在溺水之前心脏还在跳动。
第四份材料:解剖报告,解剖人是胡扬,解剖时间是1961年7月17日。
这里要说明一下,胡扬是县医院的胸外科主任,当时,县公安局没有解剖的条件,也没有专门的人才。可见,当时,县公安局的刑侦条件有多差。
第五份材料:化验报告,化验报告的抬头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化验报告,这里也要说明一下,当时,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法医科,所以,大部分的化验都要拿到地区公安局的法医科去进行。
化验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死者体内粘稠状的排泄物,一个是死者体内的那根非常特别的毛发。
经过化验,粘稠状的排泄物有两种成分:一是男人的精液,二是死者体内的分泌物;那根毛发的血型是ab型,而死者的血型为o型,最后的结论有两个。
第一个结论:死者在溺水身亡之前,曾经有过性行为,倾向于被动的性行为。死者下身的伤痕可能是遭遇到性侵犯是被什么东西划破的。
第二个结论:毛发应该是凶手的阴毛,这根阴毛应该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留在死者体内的。
负责化验的法医是粱德明,化验时间是1961年7月18日。
这里要说明一下,梁德明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的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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