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三日。”
“出生地?”
“x市。”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职业?”
“无业。”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确认被告人被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比较麻烦,因为被告人通常记不清具体的日期。书记员坐在电脑面前手指灵活地敲打着键盘记录庭审过程,略为意外地发现魏琳能够准确说出审判长询问的每一个日期。开庭前书记员看过卷宗,大约能够猜到这个被告人的与众不同,却直到此刻看着她的一言一行,才感受得真切。
“辩护人,说一下自己的身份情况。”
轮到辩护人交代身份情况,辩护人席上的女律师乔茵才抬手调整了麦克风的角度,嗓音清亮,语速沉稳:“辩护人乔茵,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多瞧了她一眼。如果不是从前听说过这个律师打赢的两场大官司,他会认为她还太过年轻,不足以应付今天的局面。可很显然,过硬的后台加上律师自身的素质有时候比资历更重要。他已经可以想象,这位乔律师在今天这场官司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减刑后,一定会名声大噪。
秦森沉稳的声线拉回了他的思绪:“辩护人秦森,被告人魏琳的丈夫。”
大脑有所反应以前,手指已经下意识地把听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书记员缓了缓神,视线在这两位辩护人之间转了一圈。一个后台硬、素质高的年轻律师,还有一个曾经被誉为“刑侦天才”的生理心理学专家。这样的辩护人组合让人难免要期待一场精彩的辩护。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魏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检察员起身宣读冗长的起诉书,格式化的内容不足为奇,“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琳与被害人sanchezharris、黄劭,因被害人sanchezharris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长达六个月的绑架、绳捆、殴打、鞭抽、针刺等虐待和催产、烧死婴儿的行为,以及在此期间被害人黄劭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多次强/奸行为而结仇。1999年2月3日,被告人魏琳在被害人黄劭所有的复式楼内,用复式楼厨房里的菜刀砍杀了sanchezharris和黄劭,并使用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氢氧化钠将黄劭的尸体溶解在复式楼一楼浴室的浴缸中,清理了现场的血迹。事后,被告人魏琳又将sanchezharris的尸体肢解,通过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绞肉机,在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尸并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点抛入江内。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激光笔远距离点燃复式楼二楼窗口的蜡烛,引发煤气爆炸,破坏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将被害人砍杀,并采用溶尸、肢解、碎尸等方式毁尸灭迹,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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