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画押(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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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画押”的由来

在文书、字画、契约上署名或作私记,占时谓之作“押”,今则称“签名”、“签字”,这在王国时就有了。

唐初,由于唐太宗曾下令不许群臣在奏折上以草书署名,而其他文书上多有草书的。草书形体花哨,谓之“花押”。到了宋代,人们在进呈公文或与人书牍时,文末多不署名,仅书本人的字,谓之“押字”或曰“草字”。

签名或押字对目不识丁的人,是个难题,于是人们便以画圆圈代之,这就是“画押”,或曰“画花押”。画押的创始人,应推宋代的王安石。王安石署名的习惯只书“石”字,而且写了一横一撇之后,于撇中腰画一圆圈,由于他性急,“作圈多不圆,往往窝扁,又多带过”,因而听到有入私下议论,说他所署实力“反”字,他于是便“加意作圈”,后人效以为式而废去横撇,这就是画押的由来。

要说画押,先要说签名,签名起源于原始的记号和一些手工制品的标记。氏族社会,刻在陶器上的图腾符号,很多就是一个部落的标志。在我国,自从文字的出现,作为个人的标志,签名也开始运用。押印起源于商周亚形图徽。亚形除了装饰作用,可能还具有凭信之功能。故亚字假借为押字。亚字内之十字空白,为后世以十字画押之原始符号。春秋末期,封建社会政权成份复杂了,表明身份,履行职能,上下沟通,都需要凭证。由于当时识别能力不高,笔迹容易被别人模仿,而使签名的防伪功能降低,因此代表个人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检验凭证被工艺水平更高、制作难度更大、防伪性更强、使用更为简便和更具象征性的印章所代替。从古至今,印章品类繁多,主要品类有官印,包括皇帝的玉玺,王侯的玺印,各级文、武官员的官印等,它是等级社会权力和身份的象征;私印,作为个人签名画押的取代物,私人印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生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应。后来,随着文人治印的兴起,印章的防伪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到了宋代,出现一种花押签,这种手写的花押签是文人们笔走龙蛇的鬼画符一样的东西,将几个字连在一起写成一个字。很多是难以辨别原字是什么。由于其难以模仿性,变得独一无二,反而成了一种身份验证,古代没有相片,画像也不能十分的体现样貌,而花押这种难以模仿的东西很容易识别真伪。由此逐渐被广大文人阶层以至官僚体系所接受。为此,我国宋代就开始设计立专门的签名馆,凡考中进士的人,都要到京城的签名馆买签名,俗称买花押。然后,闭门练习几天,把练好的花押交到吏部备案,换回官印。此后,无论这个人到哪里做官,在其呈送给朝廷的文件上都要有自己的花押,进行比对来验明正身。

要说画押,先要说签名,签名起源于原始的记号和一些手工制品的标记。氏族社会,刻在陶器上的图腾符号,很多就是一个部落的标志。在我国,自从文字的出现,作为个人的标志,签名也开始运用。押印起源于商周亚形图徽。亚形除了装饰作用,可能还具有凭信之功能。故亚字假借为押字。亚字内之十字空白,为后世以十字画押之原始符号。春秋末期,封建社会政权成份复杂了,表明身份,履行职能,上下沟通,都需要凭证。由于当时识别能力不高,笔迹容易被别人模仿,而使签名的防伪功能降低,因此代表个人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检验凭证被工艺水平更高、制作难度更大、防伪性更强、使用更为简便和更具象征性的印章所代替。从古至今,印章品类繁多,主要品类有官印,包括皇帝的玉玺,王侯的玺印,各级文、武官员的官印等,它是等级社会权力和身份的象征;私印,作为个人签名画押的取代物,私人印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生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应。后来,随着文人治印的兴起,印章的防伪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到了宋代,出现一种花押签,这种手写的花押签是文人们笔走龙蛇的鬼画符一样的东西,将几个字连在一起写成一个字。很多是难以辨别原字是什么。由于其难以模仿性,变得独一无二,反而成了一种身份验证,古代没有相片,画像也不能十分的体现样貌,而花押这种难以模仿的东西很容易识别真伪。由此逐渐被广大文人阶层以至官僚体系所接受。为此,我国宋代就开始设计立专门的签名馆,凡考中进士的人,都要到京城的签名馆买签名,俗称买花押。然后,闭门练习几天,把练好的花押交到吏部备案,换回官印。此后,无论这个人到哪里做官,在其呈送给朝廷的文件上都要有自己的花押,进行比对来验明正身。

签押字一般都是王字体,上面一横,代表“天”,下面一横代表“地”,设计时一般遵循此例。文人们流行了花押,老百姓也开始模仿,而出现了民间的“十”字押,在此之前一般用“指”押,就是将签押人的食指按在合约上用笔记下食指指端和下面两个指节的位置(画3个道)。而比较重大的合约,例如买卖人口等则用“掌押”(也称箕斗押),将整个手掌沾满墨迹画押。“十”字押出现后替代了“指”押,所谓十字押就是在合约上用笔划个十字。古代对于犯人的转移关押,流配等,为了防止掉包,要求犯人在交换文件上押拇指押,将大拇指沾上墨迹签押,逐渐官方开始采用这个签押用于百姓,而民间的百姓有的由于忌讳(以前是犯人的专用)则采取了在画押的位置画个圈代表拇指押。

另外,古代社会在契约上一定要摁手印。因为古人没有笔迹鉴定技术,手(掌)印成了主要的证据来源。1927年德国罗伯特.海因德尔在《指纹鉴定》一书中断定,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第一个学者。其实,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就有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可。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表明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破案方法,并对作案现场进行司法检验的一种物证。我国古代对指纹的观察和应用,在唐代传到外国,对以后世界皮纹的研究和现代皮纹学的产生和发展都起过深远影响。

解放后发现的唐代许多文书、契约、遗嘱上都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我国古代军队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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