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原一脸期待,望着法官,使劲点点头:“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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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可思议:“吴原,你真好意思的?谁家大闺女平白无故给人当媳妇?还生下孩子?法律上明文规定,彩礼钱属于赠与,我与你已经有了事实婚姻,钱不能再要回去了,再说这些钱都在三万元的集资里,谁拿着你问谁要去。”
(三)婚后共同财产
我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大床、床头柜、电视机柜、饭桌、沙发、茶几子……都在西城花园,庭长和我一块儿去登的记。”
法官翻看勘验笔录,自语道:“皮沙发……”
吴原怯怯的:“沙发是布的。”
法官指着笔录:“这不是记着皮的吗?”
吴原附和:“哦……”
法官继续念:“茶几子……”
吴原:“没有茶几子。”
法官看了他一眼,继续念:“餐桌……”
吴原着急:“没有餐桌。”
吴原律师生气地捅了他一下:“你别说,听法官说。”
吴原点点头:“唔。”
法官:“这不都记着吗?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我说:“这些东西都被吴原父亲拉到西城花园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四)原告债务
吴原说:“三万元的债务是借别人的,借的叔叔甲两万元,借的叔叔乙一万元,这是借条。”
我说:“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这两个人我压根儿就不认识。”
法官又问:“原告,你借三万块钱干什么用?”
吴原底气不足:“我……单位集资,我找欢颜商量,欢颜没钱,我父母也没钱,……利息高,我妈就向我四姨借钱,……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后来我四姨长病,急需用钱,我就向两位叔叔借钱,还给我四姨。嗯,今天证人也到庭了……”
我万分震惊。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业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块钱,与公公曾是战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钱,借钱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一)原告债务
四姨女儿出庭。
吴原律师问证人:“借钱的是你母亲,你怎么了解的?吴原在2006年向你妈借的钱……”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吴原什么时间对你妈说起此事?”
四姨女儿:“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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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急不可耐:“2005年。”
法官对婆婆说:“你不要提示。吴原是2005年几月份集资?是吴原没钱还是他妈没钱。”
四姨女儿:“2005年3月份,吴原没钱,他妈也没钱。”(应该是10月份)
法官问:“你妈没说给多少?”
四姨女儿:“给了三万。”
婆婆插嘴:“你的钱后来怎么要回去的?”
四姨女儿:“2006年11月份,俺妈上人民医院检查,宫颈癌晚期。大夫说没法做手术了,家去吧。俺妈又哭又什么的,不能在家等死啊,后来听说上海有个什么医院治这个病奇好,这才问吴原要回这个钱来。”
我问:“你妈长病是哪一年查出来的?”
四姨女儿不高兴:“我妈哪一年长病和你有什么关系?”
婆婆大声吼道:“不回答。”
我说:“我想看看四姨的病历。……病历有异议,证人说她妈是2004年患病,而病历上写的却是2003年9月份。以前俺婆婆对我说过这事儿,说她四姐查出病来,比较要命,当时四姨为治病向她借过几千块钱。众所周知,四姨家境贫寒,连自己的治疗费都承担不起,哪有能力借给吴原三万块钱?这是疑点一;我与吴原结婚两年,我们的积蓄到哪里去了?这是疑点二。所以对证人的话,我不认可。”
(二)被告债务
我说为治病借了娘家一万块钱。
吴原说我住院时他过我八千块钱。
我反驳说根本没有此事,随后提供了我的医药费收据。
吴原律师提出异议:“收据上好多没有姓名的;有姓名的也有异议;没有化验单,有化验单没有医生证明的,也不认可;医保卡属于福利,不能算作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病应该拿钱,原告看病谁拿钱?(事实是我长病吴原将我弃之不管,吴原律师把两者给颠倒了)化验单认可,药费不认可,没有处方。”(他在胡搅蛮缠,明明有医嘱,他却视而不见。况且每次化验之后,需要服药治疗,药费单不认可不合情理。)
我说:“我按照大夫的医嘱,去药店买药,每次化验之后跟着化验单子,不信你仔细看看。”
我妈早已被官司搞得心力交瘁,此时忍不住发言:“什么也别说了,俺孩子怕气,钱我给她出,医药费我全部承担,婚姻都不保了,钱更无所谓了。吴原,我一分钱不要你的,她长病了我给她看,她和你没有关系,她只是给你生了个儿子。”
吴原大声说道:“我还问你要孩子一年的抚养费……”
吴原律师使劲一捅他,吴原马上闭了嘴。
吴原律师对法官说:“化验单子认可,医药费没有处方,没有病历的一律不认可,两者时间应该完全一致。”(每次化验和买药的时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化验需要定期,可是药一般是吃完了才买。)
婆婆怒气冲冲:“你长病,俺凭什么给你出钱?……哼——俺不给你出钱,你自己赚的!”
(三)夫妻债权
吴原律师提出除了原告单位上三万块钱的集资,还有6000块钱的人寿保险。
我说:“6000元是我的个人稿费收入,我给吴原入的人寿保险。”
(四)共同收入
法官要求吴原提供2003年11月登记到现在的收入情况。
吴原律师提供吴原的工资收入证明2003年806元,2004年元,2005年元,2006年1367元,唯独没有2007年的。
婆婆赶紧补充:“扣了其他费用,2003年发大约600块钱。”(她在撒谎,吴原提供的工资收入已经是实发数了)
法官让原告算算结婚后到集资前挣了多少钱?(2003年11月19日至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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