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二)[求订](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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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卑不亢的又继续在公司待了差不多两个礼拜,递在费总那边的离职申请表,是一直没有动静。

伊菱不去提,费总便一直将它束之高阁,反正,他有的是事儿做,万一被问起来,“忘记”之类的理由,也是很好找的——伊菱清楚。

10号,是发工资的日子。伊菱国庆节后入职,第一个月为试用期,11月份到手了1760元,这在当初面试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告诉她的基本工资2200元的范围内,因为通常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70%到80%。

第二个月,伊菱转正,因此今日到账,应该是2200元。但,早上10点多,银行发来消息时,伊菱却看到手机上,“转账金额”赫然,打着1450元——比试用期还少!

伊菱头皮一炸,心中怒骂:一群不要脸的!竟然吸血到了这种程度!

面上却不露声色,只低头给苏妮发了条消息:“妮妮,我打算下午行动了,工资消息已经发来了。”

正在幼儿园上班的苏妮回:“加油!用陈律师教你的方法,不要怕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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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菱深呼吸一口,打开面前的炒饭——吃饱了,才有力气“决斗”!

她对自己说。

13点05分。伊菱清楚,这个点,公司里的所有人,应该都已经结束午休、进入工作状态了。

她从位置上站起,捋了捋坐褶皱的外衣一角,挺起胸膛,从桌上的文件夹里,抽出一个牛皮纸袋。跟着转身,走进工作区域,穿过同事们的工位,朝最里间的总裁办公室走。

马志博的游戏公司仅成立2年不到,作为一家才在行业里站稳了脚跟的年轻公司,伊菱在初入职时,听闻了马志博“发家”的全过程,直到今日,她依然还是深感佩服的。

她赞叹马志博的“会踩点”,他在正确的时间,做了一件正确的事,如站在“风口上的猪”,即便使他们一炮而红的那款游戏,如今看来,也不过平平,并且后来,也有许多人模仿加抄袭。

但,“踩点”的妖魅,正在于此——只有迎在那风口上的第一批人,才能感受到最飒然的爽意。

伊菱猜测,马志博最开始,应该是抱着“干实事”的心态,做公司的。不然,他的办公室,也不会选择在如此“平易近人”的工作区尽头——一个人人都能看得到、却又不是最舒适的角落。

他当是在效法古代贤君,为求良才,这才把采光好的位置,留给了自己的下属,以及公司那些陪他打拼过来的“兄弟”。

他可能也考虑让自己“纳谏”,所以离工作区、一线的员工们很近,为方便“兄弟们”有了想法,随时来敲他的门,进行诉说。

然而……

所有的一切,这样的“初心”,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

也许是发展顺利、越做越大的“野心”,同时带来了“膨胀”?也许是最近一个大单,入帐几百万、搭上大厂,瞬间让人有了一种,“从此翻身做主”的扬眉吐气与傲娇?

伊菱只知道,眼下的公司,个中氛围,确不再是单纯的“只为做游戏”了——

好比费总,好比张瑞、郭少,每一个人,都在想尽办法地讨老板欢心、顺他的意。

甚至不惜,跟她这个小姑娘,缠斗!

伊菱冷冷一笑。她觉得,这样的公司,“死”,也就是个早晚的事情——“欲使其灭亡,先令其疯狂”。如今种种,难道,还不算“疯”吗?

她叩响了马志博办公室的门。里头喊了一声:“进来。”

伊菱与他保持距离地站着,她说:“马总,我工资有误,我要求你,给我一个交代。”

马志博对着电脑,正在浏览国外新一期出版的,《电玩简报》,听了伊菱这话,微皱了皱眉,瞥了她一眼,道:“工资有误,怎么找我?为什么不找费总说?”

伊菱回:“我觉得这事儿费总解决不了。你要是非让他掺和,也行。你把他叫到这儿来,我要当着你的面儿,跟他算这笔帐。不然——”

伊菱走近马志博的办公桌一步,表情严肃、态度冷冽:“您别怪我不客气!”说的铿锵有力。

马志博愣了一下。抬头,他这才正视了伊菱。目光在她脸上停留了5秒有余,见伊菱巍然屹立的样子,轻挑了挑眉,突然觉得……有点儿意思。

他“哼”地一笑。拎起桌上的电话听筒,打去了人力资源部。

费总很快过来了。进门见到伊菱,先上下打量了她一番,跟着才问:“老大,怎么了?”

马志博对伊菱做了个“请”的手势,让她发挥。

伊菱面朝费总道:“费总,当初我来面试的时候,约定好的基本工资是2200元,但是今天,我卡上只收到1450元,我想请问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费总一听这事儿,“嗤”地笑了。大剌剌撩了一下敞开的外套衣襟,往马志博办公室、靠墙的沙发上一坐,跟着翘起二郎腿,方慢悠悠地回道:“就这事儿啊。因为你表现不佳,所以,公司临时决定,让你延长实习期。”

“是吗?朝令夕改啊?那就算是实习期,我到手的工资,也应该是1760元。我就想知道,这1450元,你们是怎么算出来的?”

费总拿了旁边角桌上、玻璃缸子里的一颗薄荷糖,拆开了往嘴里一扔,道:“这是会计算的,我一个人事部门经理,我哪儿知道,这么细的事情?不过,你自己在岗位上犯了多少错,你自己心里没点数吗?我不看出勤表的人都知道,你迟到过,对不对?”

伊菱咬了咬后槽牙:“好,会计的事情,我不跟你算。费总一口一个拿着《劳动合同法》教育我的人,那我就跟你讲讲法。

我国庆节后入的职,你说我那时候算实习期,但是,实习期你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劳动合同是在11月份签的。

我想请问费总:这合规矩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费总冷冷一笑:“是啊,但它接下去还有一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我们没有超过日期啊。”

伊菱点点头:“是的。但你不管是以何种形势,跟我签订合同,你都没有明确我得工资,把我的工资写进合同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合同的订立,应该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九大要素!

但是,你们没有写明我的工资是多少,并且,你们的工资,是以个人转账形式发放的,我有理由怀疑你们借此举逃税漏税,所以,我打算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举报你们!

马总,您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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