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骚女浪妇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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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长安法院第三次判决书

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在我快要收到这个判决书之前,陈本虚和我通的电话次数,或者说,他发传真和寄来的信,已经是越来越少了。

他还一回回地,在电话里对我唉声叹气。说来说去,都是自己已经不想再活下去了,或者把这个世界都看透了的话。

我知道,他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碰到的,不愉快的事情,太多了。就曾经多次要求,想和他见上一面。或者说我们一起坐坐,喝喝茶,也沟通沟通。

可他每次都没有答应。我真的是在冥冥之中,感觉到,自己是不可能,与这位交流这么多次,应该说是比较有缘分的朋友,见上一面了。

当然又有这样的可能,如果一个没有说什么生命诉求的人,说不定哪一天,突然就死去了。天天说自己要死了的人,有可能,他在百般地挣扎着,一定要好好地活下去呢。

在我的身边,就有很好的例子:我的老婆宋文革,只要是有一点事情不开心了,人一下子就不见了。如果你去找她,要是她在厨房里,那一定就在那里,打开了煤气罐。要是在另外一个房间里,手上一定拿着一个一百粒的安眠药瓶子。

记得有一次,我忘记了,她真的已经倒在厨房里,口吐白沫了。其实那一次,不光是我吓得要死,她自己也一连有几个月的时间,不敢再去碰煤气罐了。

巧的是,我有一个写诗的朋友,平常很是天真烂漫的一个人。突然在哪一天,上了吊!且写下了足足四大页的遗书。让人惊诧莫名。

人呵,生死无常。

也曾经有几次,我故作轻松地告诉他,要是你哪天,真的是要死了。那我们作为这么知心了的朋友,你一定先打个电话,告诉我。我们好好地坐下来,喝一杯咖啡,你再去死吧。

让人遗憾的是,现在,东莞长安法院发出这个能够让陈本虚开心,他为之奋战几年了的第三次判决书之后,他们却到处都找不着,陈本虚这个人了。

没有办法,他们才辗转地找到了我。

可是我也不知道,他的踪影。而且到了这时,陈本虚已经再也不在我的电话里露面了。或者说,他已经彻底地消失了。

是不是这一切的一切,只怕都会因为陈本虚的失踪而不可挽回了呢。

下面,就是对陈本虚来说,可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的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长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本虚、男、四八年八月出生。

被告宋文革、女、六三年十月出生。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八四年我与被告结婚。我与被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同时,被告对我与前妻所生女儿及我父母态度不好。一九九二年开始分居,至今已有六年。我于一九九三、九五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我们的感情完全破裂,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讲我不孝敬老人,对其女儿不好等,都不是事实。我生儿子时落下很多病根,后又做**手术,失去女性完美。原告嫌弃我,为达到离婚目的,原告长期虐待我,挑起事端制造矛盾,公然带情妇回家。

一九九三年,原告当着情妇的面,用竹板打我,我才用杯子砸他。当晚,我被迫住进经贸发展公司危房。为了孩子有个家,不管原告对我怎样,我都可以原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结婚。一九九二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一九九三年被告遭打骂后到单位暂住,一九九三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搬回原告处居住。

后因矛盾再次发生,搬回了单位。同年,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今年五月,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持原告有第三者,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另查,原告现居住是东莞长安政府公房。被告多年来,与儿子居住在市经贸发展公司危房内。一九九八年七月被告失业后,原告才八月开始,每月付儿子三百元。经征求陈寻常意见,愿意随母亲生活。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户口本、结婚证、失业证、股权证及调查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多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尊重婚生儿子的选择,应准予陈寻常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现均由原告使用管理,应确定继续由其使用和管理,并折价补偿一半给被告。西门外77号是原告单位公房,应继续由原告承租,被告已经失业,原告应作适当补偿以解决被告及儿子居住问题。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四百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共同财产由原告折价补偿六千元给被告。

四、七十七号由原告居住使用。由原告补偿被告一万二千元。

五、上述三、四项补偿合计一万八千元,该款在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王建春: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上的法律条文,我想问一下法官,是什么时候颁布的。为什么要到几年之后,才用这几条法律条文呢。一个人的一生,又有几个几年呢。

一个人的离婚诉讼,时间需要长达三年时间,这也是我们法律,面对一个严重现实吧。法律,到底是做什么的呢?法律上,有没有错判罪呢?有没有,误判罪呢?如果没有,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法律固然好,法官实在差。

严小春:法院能够判决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已经是一种解脱了。你不可能想象,离婚,就好像你自己喜欢做什么事情那样的方便。如果是这样,那世界还成什么体统?

给你一个时间的等待,才判决离婚,是法官对这一事情观察考虑时期。也是法院对当事人婚姻的一种挽救与思考,这是绝对不可以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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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长安法院第三次判决书

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在我快要收到这个判决书之前,陈本虚和我通的电话次数,或者说,他发传真和寄来的信,已经是越来越少了。

他还一回回地,在电话里对我唉声叹气。说来说去,都是自己已经不想再活下去了,或者把这个世界都看透了的话。

我知道,他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碰到的,不愉快的事情,太多了。就曾经多次要求,想和他见上一面。或者说我们一起坐坐,喝喝茶,也沟通沟通。

可他每次都没有答应。我真的是在冥冥之中,感觉到,自己是不可能,与这位交流这么多次,应该说是比较有缘分的朋友,见上一面了。

当然又有这样的可能,如果一个没有说什么生命诉求的人,说不定哪一天,突然就死去了。天天说自己要死了的人,有可能,他在百般地挣扎着,一定要好好地活下去呢。

在我的身边,就有很好的例子:我的老婆宋文革,只要是有一点事情不开心了,人一下子就不见了。如果你去找她,要是她在厨房里,那一定就在那里,打开了煤气罐。要是在另外一个房间里,手上一定拿着一个一百粒的安眠药瓶子。

记得有一次,我忘记了,她真的已经倒在厨房里,口吐白沫了。其实那一次,不光是我吓得要死,她自己也一连有几个月的时间,不敢再去碰煤气罐了。

巧的是,我有一个写诗的朋友,平常很是天真烂漫的一个人。突然在哪一天,上了吊!且写下了足足四大页的遗书。让人惊诧莫名。

人呵,生死无常。

也曾经有几次,我故作轻松地告诉他,要是你哪天,真的是要死了。那我们作为这么知心了的朋友,你一定先打个电话,告诉我。我们好好地坐下来,喝一杯咖啡,你再去死吧。

让人遗憾的是,现在,东莞长安法院发出这个能够让陈本虚开心,他为之奋战几年了的第三次判决书之后,他们却到处都找不着,陈本虚这个人了。

没有办法,他们才辗转地找到了我。

可是我也不知道,他的踪影。而且到了这时,陈本虚已经再也不在我的电话里露面了。或者说,他已经彻底地消失了。

是不是这一切的一切,只怕都会因为陈本虚的失踪而不可挽回了呢。

下面,就是对陈本虚来说,可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的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长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本虚、男、四八年八月出生。

被告宋文革、女、六三年十月出生。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八四年我与被告结婚。我与被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同时,被告对我与前妻所生女儿及我父母态度不好。一九九二年开始分居,至今已有六年。我于一九九三、九五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我们的感情完全破裂,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讲我不孝敬老人,对其女儿不好等,都不是事实。我生儿子时落下很多病根,后又做**手术,失去女性完美。原告嫌弃我,为达到离婚目的,原告长期虐待我,挑起事端制造矛盾,公然带情妇回家。

一九九三年,原告当着情妇的面,用竹板打我,我才用杯子砸他。当晚,我被迫住进经贸发展公司危房。为了孩子有个家,不管原告对我怎样,我都可以原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结婚。一九九二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一九九三年被告遭打骂后到单位暂住,一九九三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搬回原告处居住。

后因矛盾再次发生,搬回了单位。同年,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今年五月,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持原告有第三者,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另查,原告现居住是东莞长安政府公房。被告多年来,与儿子居住在市经贸发展公司危房内。一九九八年七月被告失业后,原告才八月开始,每月付儿子三百元。经征求陈寻常意见,愿意随母亲生活。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户口本、结婚证、失业证、股权证及调查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多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尊重婚生儿子的选择,应准予陈寻常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现均由原告使用管理,应确定继续由其使用和管理,并折价补偿一半给被告。西门外77号是原告单位公房,应继续由原告承租,被告已经失业,原告应作适当补偿以解决被告及儿子居住问题。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四百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共同财产由原告折价补偿六千元给被告。

四、七十七号由原告居住使用。由原告补偿被告一万二千元。

五、上述三、四项补偿合计一万八千元,该款在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王建春: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上的法律条文,我想问一下法官,是什么时候颁布的。为什么要到几年之后,才用这几条法律条文呢。一个人的一生,又有几个几年呢。

一个人的离婚诉讼,时间需要长达三年时间,这也是我们法律,面对一个严重现实吧。法律,到底是做什么的呢?法律上,有没有错判罪呢?有没有,误判罪呢?如果没有,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法律固然好,法官实在差。

严小春:法院能够判决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已经是一种解脱了。你不可能想象,离婚,就好像你自己喜欢做什么事情那样的方便。如果是这样,那世界还成什么体统?

给你一个时间的等待,才判决离婚,是法官对这一事情观察考虑时期。也是法院对当事人婚姻的一种挽救与思考,这是绝对不可以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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